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因载运不可解体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构配件、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且依法提出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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