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 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民用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民用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民用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民用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