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三十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三十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积极推动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