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