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编制。节能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编制。节能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