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