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