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