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