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