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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