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