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实施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每年将建筑能耗数据报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的维护经费。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每年将建筑能耗数据报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的维护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