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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