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