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