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产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