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