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月按照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规定列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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