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8-05-30 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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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 第三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 第四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 第五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第九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机关、... 第十一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 第十二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十日前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月的基本养... 第十四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 第十五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征缴,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 第十六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改变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如有部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在国有企业或... 第十九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其各项增值收益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各市、县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省级调剂基金。省级...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建立,由个人缴费形成。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参考城乡居民银行存...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欠...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账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下列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退职的,从其办理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就业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基本养老...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投入的预算安排; (...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职责及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为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实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者委托银行等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省、市、县应当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县级以上...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 第五十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无法确...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或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可以...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阻挠、妨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职工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征收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规模较小且盈利水平低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规定其在一定时期内养老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等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