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