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的,地方税务机关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按规定确定应缴数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