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的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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