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账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参保人员再就业后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