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参考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并予公布。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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