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个人账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应当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