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二)核定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
(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调查、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开展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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