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投入的预算安排;
(二)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审核;
(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和保值增值;
(四)负责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投入的预算安排;
(二)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审核;
(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和保值增值;
(四)负责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