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