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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