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就业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