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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