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