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财政投入预算安排和财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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