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投入;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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