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职工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