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可以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