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征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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