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或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不缴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