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阻挠、妨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