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规模较小且盈利水平低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规定其在一定时期内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