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