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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