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