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个人不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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