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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