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