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修建码头、船坞、船台、滑道等临航道建筑物,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港口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使用港口岸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