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本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本省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及沿海海域中,根据航道规划和通航标准确定的供船舶和排筏航行的通道,包括航道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航标等航道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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