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港口等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的专用航道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养护和管理,并接受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