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通航建筑物的运行调度方案和定期检修停航方案未经航道主管部门同意,或者停航检修未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