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采取清除、修复、更换、重置等措施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航道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