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